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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深解读之消防安全责任篇
2023-07-27 216 返回

长期以来,我国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其中,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尤为重要。

2022101日开始实施的DB31/T 540-2022《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下文简称《管理要求》)中进一步明确了单位各岗位、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

基本要求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部门的负责人是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单位应结合实际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日常工作,并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通过文件正式任命并经过消防培训,岗位人员发生变更应及时修订文件和组织培训。

理清多方消防安全责任

4.1.5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强调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4.1.7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消防救援机构等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新版《管理要求》中对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职责进一步明确,并将职责履行频次做了明确要求。

消防安全责任人

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高层公共建筑应每半个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每月组织召开消防安全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消防安全管理人

每月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每年至少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

每月组织编制消防工作情况,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存档,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

新版《管理要求》中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根据《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编码:4-07-05-04)、《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等规定内容整合而成。

并结合实际突破性要求与外包服务单位签订劳务合同,避免出现临时招聘安排不具备消防设施操作证的人员上岗的情况。

强调劳动合同签订、持证上岗

4.4.1 与单位(含外包服务单位)签订劳务合同,经专业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应掌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设施联动控制系统的功能原理及操作规程,熟练操作工作单位的消防设施设备。

4.4.2 设有集中报警系统及控制中心报警系统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应持有中级及以上的消防设施操作证。

员工消防安全职责

新版《管理要求》除了强调员工需遵守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掌握基本消防技能外,还需承担自检自查、相互监督的职责。

到岗、离岗之前自检自查

4.5.4 每日到岗后及离岗前应检查本岗位工作设施、设备、场地、电源插座、电气设备的使用状态等,发现隐患及时处置并向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报告。

员工相互监督

4.5.5 监督其他人员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吸烟、使用大功率电器等不利于消防安全的行为。

除此之外,《管理要求》中强调人员密集场所现场员工应在发生火灾时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各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新版《管理要求》中细化了单位安全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技术主管部门等不同职能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

-安全主管部门-

4.6.1 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具体实施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监督单位各部门和员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4.6.2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指导并监督单位范围内的执行情况。

4.6.3 按计划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每月分析单位消防安全形势,对存在火灾隐患、削弱消防安全管理、违反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的部门和个人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落实,并将情况告知相关部门、领导和消防安全管理人。

4.6.4 组织或指导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演练。

4.6.5 负责施工作业中消防安全的审批和监管,审查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人员是否持有国家、行业或地方职业鉴定中心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4.6.6 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根据相关制度和消防奖惩规定开展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通报给人事主管部门。

-人事主管部门-

4.7.1 根据法律法规及单位实际,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查、配齐具备资质能力的消防工作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并结合单位实际及时向主管领导建议调整和补充相关人员。

注: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直接从事电工、燃气、锅炉、危险化学品等特殊种类作业的从业人员,应持有国家、行业或地方职业鉴定中心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4.7.2 制定单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所有员工上岗前均应接受相应的消防安全培训。

4.7.3 依照消防工作相关制度协助安全部门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员工考核,并予以奖惩。

-技术主管部门-

4.8.1 制定消防设施设备的操作、维保和检修规程,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4.8.2 制定或审核消防设施设备年度、月度检修计划,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4.8.3 制定或审核消防设施设备专项整修、改造计划和施工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

4.8.4 组织消防设施设备的专业培训。

4.8.5 对消防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保、检测和故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总结、考核和评估。

微型消防站

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建立微型消防站,定期组织训练演练,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接受消防救援机构的指令调派,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新版《管理要求》强调了微型消防站的职责。

微型消防站职责

4.9.1 根据相关标准、规定的要求和本单位所属行业、单位性质、规模等实际情况,配备符合要求的执勤用房、装备器材、办公用品,并落实相关人员。

4.9.2 熟悉单位、场所平面布局、重点部位和固定消防设施等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快速参与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

4.9.3 制定训练计划并组织实施,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4.9.4 制定完善单位、场所灭火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4.9.5 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业务培训。

4.9.6 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应急响应机制,接受上海市应急联动中心、属地消防救援机构统一调派。

单位未履行法定职责需承担的法律责任(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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